GF-2000-0602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山东理工大学
承租方:
合同编号:
出租人:山东理工大学 签订地点:
承租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租赁房屋坐落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266号大红炉众创空间,租赁面积 平米,房屋质量 。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条 租金(大写): 无
第四条 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无
第五条 承租人无需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办公、经营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由出租方负责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除因承租方原因造成的维修费由承租方承担,其余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第八条 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须将装修方案与出租人讨论。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须与出租人讨论。
第九条 出租人不允许承租人转租房屋。
第十条 定金(大写) / 元。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2.承租人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3.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7.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8.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返还房屋的时间是:十日之内。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出租人未按要求维修出租房屋造成承租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承租人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毁坏的,应负责损害赔偿。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依法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无。
第十六条 本合同壹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人: 承租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