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5〕14号文件优化有关创业政策的通知

2020-07-22 09:4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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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鲁政发〔2015〕14号),经研究,现就优化创业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业补贴的标准调整、申领条件和拨付流程

(一)提高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2015-2018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创业者,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并将补贴标准由不低于1万元提高至不低于1.2万元。正常经营是指企业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且有正常营业收入。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二)简化创业补贴申领手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需提供营业执照(不含个体工商户)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财务报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资料,招用人员的需同时提供工资发放报表。成功创业人员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需提供截至申请补贴时招用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证)、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连续缴纳4个月以上)、营业执照(不含个体工商户)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财务报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相关资料。

(三)规范资金拨付流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月月底对本月申领补贴企业进行审核认定,确定补贴名单、补贴金额,送财政部门复核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自2015年起,省级采取预拨结算办法,对各市(不含青岛市)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给予适当补助。每年年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上年度新增小微企业数量、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情况等因素,预拨部分省级补助资金。次年2月底前,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市上年度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核实统计,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送一次性补贴发放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各市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形成全省情况汇总报告后,会同省财政厅对上年补助资金进行结算,连同本年预拨资金于3月底前拨付各市。

二、关于盘活闲置房地产作为省级创业示范平台的奖补

(一)鼓励盘活闲置房地产作为省级创业示范平台。2015-2016年,对各地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满1万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作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被评审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闲置房地产资源盘活为创业示范平台的认定条件。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3年以上,尚未售出或租赁的写字楼、商业营业用房、厂房及其它房地产,或剔除已出售、租赁部分后仍能满足申报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园区基本条件的。租赁是指租赁方与开发商签订5年及以上租赁合同。

(三)奖补资金标准。符合省级创业示范平台基本条件的,给予500万奖补资金,在此基础上,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增加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分两年两次拨付到位。奖补资金和其它管理办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15号)执行。

三、关于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管理

各市、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严格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提高资金绩效。各项补贴要通过“就业政策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全程电子化审核审批,并建立和完善补贴资金信息数据库和发放台账。各市、县(市、区)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各市、县(市、区)要支持举办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业论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活动,活动所需资金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合理安排年度预算,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