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

2022-10-06 16: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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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组织与管理,有效构建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体系,激励更多师生参加高水平竞赛,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根据《山东理工大学本科教育教学综合改革方案》(鲁理工大政发〔2017〕149号)、《山东理工大学关于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方案》(鲁理工大政发〔2016〕107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坚持“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创”的原则,构建完善“整体推进、分类引导、系统组织、分级负责”的组织与管理模式,将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与教师科研工作结合,推动师生共创和科研成果转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创新创业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由学校认定的创新创业(含学科、技能等)竞赛活动。本办法所指的学生包括在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竞赛类别

 

第四条 根据竞赛的主办单位、举办规模、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学校对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具体分为:国家级(A+、A、B)、省级(A+、A、B)、地市级(校级)、区县级(院级)等四级。

国家级A+类:指分别由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主办的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3项赛事。

国家级A类:指纳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竞赛排行榜》中的相关赛事(除A+类所列竞赛项目)。

国家级B类:指国家一级学会或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除A类外的各类大学生竞赛。

省级A+类:指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等省赛分区赛及山东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

省级A类:由省教育厅、团省委主办的大学生竞赛,或在全省及跨省区域内举办的国家级A类竞赛分区赛(除省级A+类所列竞赛项目)。

省级B类:原则上由省教育厅委托各省级学会主办的大学生竞赛,或在全省及跨省区域内举办的国家级B类竞赛分区赛。

地市级(校级):原则上由各地市主办的或以学校名义组织,面向全校学生举办的竞赛。

区县级(院级):原则上由各区县主办的或以学院名义组织,面向全院或若干特定专业学生开展的竞赛。

第五条 其他类竞赛(如国际性竞赛、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举办的竞赛)由相关学院提出申请,参照上述原则由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三章  竞赛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负责统筹与协调,学院负责组织与落实。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校竞赛工作。创新创业学院具体负责本专科生竞赛的组织协调、审批竞赛工作方案、审核监督竞赛经费的分配与使用、指导各单位做好承办事宜以及竞赛的总结表彰等工作。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相关竞赛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竞赛工作。各学院应结合学科专业特色及优势,举办精品赛事,积极推进“一专业一赛事”,完善赛事组织模式,扩大赛事影响,提高竞赛水平;应指定专人负责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第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各单位组织或承办校级及以上创新创业竞赛活动,承办省部级及以上竞赛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向有关主办单位申报。

第九条 竞赛项目的申请。竞赛第一承办单位向学校提交《山东理工大学学生竞赛项目审批表》(见附件),明确竞赛名称、主办机构、参赛范围、涵盖专业、竞赛周期等。

第十条 竞赛项目的审批。学校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论证,提出认定意见,报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获得批准的项目赋予全校统一编号,纳入学校学生竞赛项目库,竞赛通知由学校统一发布,各承办单位组织参赛,竞赛成果予以认定。实行竞赛项目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年初发布一次《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目录》。

 

第四章  竞赛支持保障

 

第十一条 学校将确保必要的竞赛经费投入,经费来源为学校每年划拨的创新创业教育经费、大学生创新创业基金以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等,各单位应保证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学生竞赛。为学生竞赛提供赞助经费的企事业单位,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予以竞赛冠名权。

第十二条 学校重点支持国家级A+类、A类竞赛(含校级和省级选拔赛);其他竞赛将根据承担的竞赛情况及任务指标给予一定支持,不足经费由各单位自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积极提供条件支持竞赛组织和学生参赛,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学院实验室应为学生竞赛提供场地、设备、仪器、耗材、加工制作等支持。

第十四条 建立学生创新创业重点项目和团队培育机制,遴选具备良好工作基础和较大发展潜力、对接国家创新驱动发展需求、成员梯队合理、指导教师队伍稳定的项目团队,予以经费和政策等方面重点支持,培育高层次创新创业竞赛成果。对于拟参赛项目,鼓励参赛团队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形式予以立项,长期培育并加强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竞赛指导教师是指对参赛学生进行具体培训与指导的教师,须全程参与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各环节,负责学生赛前指导、培训,参赛及总结,原则上不中途更换(调整)指导教师。

 

第五章  竞赛成果管理及使用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竞赛成果数据平台,各学院需安排专人在竞赛成绩公布后将竞赛获奖信息及时录入数据平台,每年12月中旬前完成所有信息录入,并将获奖证书的彩色扫描件和奖杯、参赛作品、比赛现场、颁奖现场的彩色照片与视频文件等资料报创新创业学院,相关材料原件由各学院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竞赛成果作为竞赛奖励、指导教师岗位任务考核、职称评聘、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评奖评优、研究生推免等方面的基础数据,各学院须认真做好数据汇总、审核和提交工作,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 学校对参与学生竞赛并取得相应成果的学生(团队)按照《山东理工大学“第二课堂成绩单”实施办法》规定计入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竞赛指导教师按照《山东理工大学教师岗位任务与考核指导意见》规定认定相应任务级别和计算分值。

第十九条 对在竞赛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学生、指导教师及优秀组织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文件为准。同一个参赛队在同一年度同一序列不同级别竞赛中获奖,按照获得最高级别奖项执行,不重复计算。

学校每年在竞赛成绩突出的学生中评选表彰一定数量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年度人物、科技创新标兵和先进个人。

对于A+类竞赛(含校级和省级选拔赛),根据组织情况和竞赛成绩评选表彰一定数量优秀组织单位。

学校按一定标准给予国家级A+类、国家级A类、省级A+类获奖项目学生团队和指导教师奖励,学校鼓励各学院、单位在此奖励标准基础上予以配套奖励, 其他竞赛成果各学院可自行制定相关奖励办法。奖金原则上学生团队、指导教师团队按7:3比例予以分配。

具体奖励标准如下。国家级A+类:金奖(特等奖)100000元、银奖(一等奖)30000元、铜奖(二等奖)20000元、三等奖10000元;国家级A类:特等奖5000元、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省级A+类:金奖(特等奖)3000元。

第二十条 对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各单位在制定优秀生源和各类评奖评优等方面政策时,应予以倾斜。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单位对指导、组织竞赛成绩优异的教师在职称评聘、年度考核、评优评奖、研究生招生指标等方面给予相应的认定和体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山东理工大学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试行)》(鲁理工大办发〔201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