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引导作用,加快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深化产学研合作,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加强科技与资本融合,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和山东半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支持的对象适用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在淄博高新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经济组织。
第二章 加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 加大对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力度。通过直接购买服务或发放科技创新券鼓励企业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区内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机构加快发展。
第四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孵化器和加速器。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孵化器,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孵化器投资管理机构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五条 加强对创新型孵化器的支持。对由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各类创新园内设立的众创空间、创业苗圃、创客实验室、创业咖啡等创新型孵化器,给予300平方米三年免房租的支持,超出部分享受孵化企业待遇。对创业沙龙、融资路演、创新创业大赛等科技服务活动,经认定,给予活动费用50%、每年最高3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六条 提升各类技术服务平台的公共服务水平。引导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拓展为行业服务中心,对区内建成启用的各类技术服务平台,首次获得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CMA(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IDC(互联网数据中心运营)等资质的,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对被国家质检总局或国家认监委新认定为国家质检中心的,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对被省质监局新认定为省级质检中心的,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
第七条 提升与大学共建研究院的运营水平。对进入管委会和大学共建研究院进行工程化研发的科技含量高、技术成熟、产品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经评审认定,五年内无偿提供100平方米的研发场地及10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并给予30—1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
第八条 发挥海外孵化器孵化功能。对于科技含量高、技术成熟、产品市场前景好的海外孵化器入驻项目,项目团队以书面形式承诺三年内将项目落户于高新区的,经评审认定,给予10—20万美元的借款;在海外孵化器三年内给予研发用房租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使用费用30%的补贴;如三年内在高新区注册公司发展,给予的借款转为项目扶持资金,否则,偿还借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高新区企业在海外孵化器设立研发机构,三年内给予研发用房租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使用费用50%的补贴。股东企业入驻海外孵化器,50平方米以内用房,按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全额补贴,超出部分给予50%房租补贴。
第九条 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在高新区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对国内外高校院所在高新区设立的技术转移中心,经认定,五年内无偿给予1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及10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三年内根据运行情况每年给予30万元的扶持资金。技术转移中心在高新区转化的项目,经评审认定,参照研究院工程转化项目政策执行。
第三章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条 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继续实施淄博高新区科技创新券政策,鼓励引导企业开展自主研发、产学研合作或委托外部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一条 引导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新认定和复审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扶持资金;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高新区推荐,但未通过山东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按申报过程中实际发生中介服务费用的6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好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积极承担各级科技计划。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计划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资金匹配,国家级按1:0.5匹配、省级按1:0.2匹配,且单家企业每年的匹配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多个科技计划(多年度)的,匹配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没有资金扶持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计划承担单位10万元的资金扶持。对不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或执行不力的项目,经审核,不给予匹配和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创建高水平研发机构。对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扶持。从高新区外引进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且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的,享受以上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申报政府科学技术奖。加强对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激励。对获国家科技奖励的按1:2比例匹配奖励,获省级科技奖励的按1:1比例匹配奖励。设立年度高新区科学技术专项奖励,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奖励100万元,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三等奖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转移、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对经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登记认定的技术交易,按技术合同认定额的1%给予资金扶持,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加快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建立高新区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审议评价机制,围绕高新区的重点产业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行工作,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
第十八条 加大对职务申请发明专利、授权专利的扶持。按照专利合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每件给予1.5万元的扶持,获得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给予1000元的扶持,对于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申请超过10件的,超过部分每件再给予1000元的扶持,授权后每件奖励1.5万元。
第十九条 推动高新区科技型高成长工业企业30强加速发展。对30强企业实行年度科技创新及经济发展评价,经认定,对财政贡献增幅连续两年高于高新区财政收入增幅10%-20%的,给予20万元奖励,财政贡献增幅连续两年高于高新区财政收入增幅20%以上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一家企业最多支持三年。支持企业申报市创新型高成长50强企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按照1:0.5的比例匹配奖励。
第四章 深化产学研合作
第二十条 鼓励区内优势骨干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产业研究院。对所在行业领域具有较大带动作用,且较好发挥了行业服务功能的共建产业研究院,三年内每年给予5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扶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对企业建立并开展实质性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院士工作站,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对进驻特色产业创新园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及院士工作站,五年内分别无偿提供20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研发场地。
第二十二条 支持共建研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设立5000万元的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经认定,对达到建设规模(或标准)的,给予定向支持。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1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五章 扶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第二十三条 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发展。对携科技项目到高新区注册公司进行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给予100万元的资助,五年内无偿提供100平方米的研发场地及10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对提升高新区科技创新能力,产业转型升级有较强引领带动作用的项目,经评审认定,再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工程化扶持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优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环境。落实高新区相关高层次人才扶持政策,健全科研人员股权、期权及分红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
第六章 加强科技与资本融合
第二十五条 加快科技金融发展。支持金融产品创新,鼓励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企业。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放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快速成长。
第二十六条 设立1000万元的高新区孵化种子基金。重点支持处于初创期或孵化种子期的、具有高成长潜力的孵化企业或科技型小微企业,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金融环境。
第二十七条 鼓励银行在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加大对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创新抵质押方式、担保模式,积极探索无质押、无担保信用贷款,重点开展知识产权、股权质押,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低成本、多样化的融资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相关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对需评审认定的项目组织评审,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淄博高新区原有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淄博高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5年9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