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财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0-03 18:10:53
2014

淄博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业

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转型升级、快速、高质量发展,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9〕1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每年在我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严禁用于基本建设、车辆和房产购置等支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补助额度

 

第五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中的公共性、公益性、基础性领域,包括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创建与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培育、高端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人力资源服务业转型发展的相关工作。

 

(一)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补贴。支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创建,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批准建设市级产业园的,给予每家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资金补贴额度,根据其入驻企业数量、服务情况、发展前景、实现产值等因素确定。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园区为入驻机构提供各项服务、经营场地租金减免等。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成长创新奖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骨干企业培育,对市场前景好、创新能力强、营收连续3年增长的一定规模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尤其是创新服务产品、技术或模式,满足市场专业化需求、引领或促进行业发展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每家10万元奖补。

 

(三)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补贴。加大对人力资源服务行业高层次人才培养力度,支持举办人力资源服务业从业人员研修培训,给予每班次不超过5万元补贴。

 

(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活动奖补。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行业组织或大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力资源服务展会,高端论坛、技术峰会、推介会、招聘会,创新创业大赛等规模性人力资源服务业供需对接、交流拓展活动。对效果良好、有效扩大行业影响力的,给予每场活动不超过10万元奖补。

 

第三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六条  扶持资金采用项目分配方式,通过专家评审、择优入选、公开公示方式进行。

 

第七条  每年10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需求和发展计划,确定下一年度资金扶持重点,编制预算。

 

第八条  预算执行年度3月底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预算安排计划,向各区县及市直有关部门部署年度项目申报及评审等具体事宜。

 

第九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突出重点、择优资助、确保成效”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当年度扶持项目,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扶持资金。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获得扶持资金支持的单位及市直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建立基础管理台账,并建立健全年度审计和绩效评估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每年1月31日前,组织项目单位将上年度扶持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估报告书面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项目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估报告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目标、工作措施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不按时报送工作报告和资金绩效较低的,取消相关区县及市直部门以后年度申请扶持资金资格。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全市情况后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扶持资金绩效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各区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及相关市直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联合惩戒,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跟随《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人社规〔2019〕4号)及《山东省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9〕196号)适时调整。